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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课讲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研究
一、问题提出 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我国正处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期,改革发展稳定任务艰巨繁重,全面对外开放深入推进,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需要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加强民生领域立法,努力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①民生法治的保障对象指向全体社会成员,而国家作为民生法治保障的唯一义务主体,在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有责任将民生法治建设作为其中重要一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全国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民生法治建设则反映了人民在权利上的诉求,两者存在内在价值、治理实践和人权保障上的内在统一性,从不同侧面反映出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在如何推进民生法治建设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
提供了方向指引,尤其是从国家和社会层面提供了更好的价值目标与价值取向。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推进民生法治建设的方向指引更多停留在价值导向上,需要将其在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宏观引领作用借助立法转化为法的强制力,并借助后续的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环节,形成民生执法、民生司法和民生法治监督的全过程,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立法的方式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之中,充分发挥其对民生法治建设的引领作用。
众所周知,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首先在于科学立法。有良法,才能有善治。良法是决定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能否落到实处并取得成功的关键。而立良法离不开先进的指导思想和价值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关键便是将之融入立法全过程。当前,我国民生法治建设处于重要的转型时期,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度都亟须进一步完善,都要通过一系列法律规范加以形塑。《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方面的立法”。《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 年 12 月 25 日,http://www.gov.cn/zhengce/2016-12/25/content_515271
3.htm,2021 年 12 月 27 日。民生法治就是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基本理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的新问题,在融入方法、融入途径上都需要进一步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中华文化深厚土壤中扎根、成长和发展起来的,传承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基因。孙守刚:《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人民日报》2014年 10 月 26 日,第 5 版。因此,要以法治化形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接地气、入人心,能生根,让全体人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民生法治本质上是权利问题,可以通过具体的权利予以具象陈伯礼:《民生法治的理论阐释与立法回应》,《法学论坛》2012 年第 6 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从个人层面为民生法治的权利具化提供了参照,又从国家和社会层面对如何保障民生法治中的权利提供了指引,两者在内在逻辑上具有一致性。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多地是一种价值取向上的指引,具有抽象性、宏大性和复杂性,需要对其进行立法吸收,将其以规范的形式在立法文本中呈现,从而真正发挥其对民生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义理的逻辑建构,是以唯物史观为中心和主线,延展到国家、社会、公民生活各层面,向上溯源至人类价值追求的源头,向下最终能够落实到公民个人的人生价值取向。高国希:《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逻辑结构的思考》,《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 年第 6 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经过凝练的二十四字方针,其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过程也是萃取法治精华的过程。从根本上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是民生法治建设的方向性保障,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保障的密切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不仅是提高民生保障标准的要求,也是促进民生法治建设水平的需要。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过程还需要遵循相应的基本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首先应该阐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必要性与正当性。对此,有学者指出,核心价值观是科学立法的价值引领,科学立法是培育核心價值观的制度支撑。赵大程:《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奋力开创新时代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中国司法》2019年第 1 期。这一论断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立法之间的内在关系,然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
法治之间在具体问题上如何实现勾连乃为当务之急。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并非“井水”与“河水”的关系,两者在属性和价值上是内在统一的。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内在价值的共通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具有内在联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为民生法治建设提供具有时代特色的价值指引,而民生法治建设又赋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制度规范力和法律强制力。可见,民生法治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两者天然具有内部共通性。这种共通性表现在以下方面: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生法治建设都是当前中国社会亟须正视的重要问题。民生法治建设的科学化直接关系到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现以及民生保障的制度化发展。在立法保障民生的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道德层面直接影响和指引着民生法治建设的方向。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生法治建设指导思想在根本理念和基本精神上高度统一,都源于科学社会主义、中国传统文化等重要价值内容。正如有学者所言,法治是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制度规约。只有以
法治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才能更好地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褚丽、彭凤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法治途径》,《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 1 期。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生法治建设都服从和服务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这一伟大实践,都致力于实现“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在民生保障中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实现共同富裕的现实需求。其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民生法治建设提供了丰富的精神资源,指导着民生法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民生立法是在制度层面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最重要路径,也是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之中的理论整体郝清杰:
《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征》,《伦理学研究》2016 年第 1 期。并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必由之路。其五,民生法治对权利的诉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的价值导向从根本上是一致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既是国家的主人、主权的享有者和行使者,又是权利的受益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根本上反映了人民共同的价值诉求,它与民生法治的权利诉求高度一致,这便需要国家和社会为
民生法治的权利诉求提供制度保障,以便满足从个人的权利诉求。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治理实践的一致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能够助推国家民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着眼点,不仅是促进国家立法的民主化、现代化、科学化,也是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国家制定民生保障政策提供价值遵循。然而,更为重要的是能够保障国家在民生治理过程中充分运用法治与德治的双重手段,实现民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彰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助推民生法治建设治理与实践。首先,国家民生治理体系现代化是一个法治化的过程。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首先是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和制度化。应松年:《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国法学》2014 年第 6 期;刘涛:《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契合》,《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年第1 期。实现国家民生治理法治化,必须完善实现良法善治的体制和机制。立法的科学化、现代化首先体现立法指导思想的先进性。立法指导思想直接影响立法
活动的走向,在立法指导思想具有科学性的前提下,立法才能具备良好的社会基础,所立之法才能成为行之有效的善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立法治建设是提高民生立法科学化、现代化水平的必由之路,也是推动立法体制实现现代化的现实需要。其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人民日报》2016 年 12 月 11 日,第 1 版。因为,在他看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人民日报》2014 年 5 月 5 日,第 2 版。这一论断深刻阐释了法律和道德的辩证关系,強调民生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和道德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两者密切联系、内在统一。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就是实践中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完美体现。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建设人权保障的同一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了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愿望诉求,尤其从国家、社会和个人层面反映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种向往与民生法治的权利诉求都指向人民对美好人权保障的追求,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能够满足人民对民生权利保障的诉求。保障民生实际上就是保障公民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朱俊:《民生权的权利性质及其可诉性分析》,《学术交流》2017 年第 8 期。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不仅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公民权利,也要求回应公民的民生权利诉求,从多重维度保障公民基本的生存权和发展权。首先,民生制度具有长期性、稳定性。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中国实现共同富裕的关键时期,也是完善保障与改善民生制度体系的重要时期。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就是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加快完善民生保障和改善制度体系。其次,民生问题就是权利问题。民生保障的权利转化实质是以生存权和发展权为核心的社会权的实现。龚向和:《民生保障的国家义务研究》,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19 年,第35 页。这就要求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构建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和谐社
会。事实上,最为坚实的保障莫过于将改善民生纳入法治轨道,实现民生法治化。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论》,《中国法学》2009 年第 6 期。民生立法是民生法治化的首要环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嵌入日常生活中往往会遭遇困境吴翠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嵌入日常生活的困境与消解路径》,《思想教育研究》2014 年第 1 期。,突破这一困境就需要科学立法。实现民生领域科学立法的关键在于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便是最优选择。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民生法治具有内在逻辑的一致性和相容性,但因其抽象性、宏大性和复杂性,不能直接将其作为立法依据,需要将其所关涉的价值导向与法的价值相融合,尤其借助体现法的价值的基本原则将其融入民生法治建设,为民生立法提供具体参照和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既要坚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基本原则,同时也要遵循民生保障的基本理念。民生问题本质上是利用国家分配手段维护实质性公平正义,因此解决民生问题就要在遵守平等保护原则的前提下,对弱势群体予以特殊照顾,优先制定对弱势群体予以
特殊保护的立法,而在立法规范中也应坚持社会补偿原则,对需要特殊关照的群体和个体予以公平保护。
(一)遵循宪法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需要遵循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人文关怀。201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纳入宪法,契合了题中之义,此时促使宪法精神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实现了规范意义上的融合。从国家法治体系看,宪法处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顶端,统筹部门法的发展,也为部门法提供基本精神和价值导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在宪法文本规范中都有所反映,宪法集中表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精神。莫纪宏:《法安天下 德润人心——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7 年第 5 期。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的过程要遵循宪法基本精神,从普遍性的道德要求和最高法治规范两个层面提升民生立法的科学化水平,增强立法指导思想的完善性、丰富性和科学性。
(二)科学立法原则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生法治建设需要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提高民生立法的质量,更好地保障民生权益。科学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机关的制定法律时提出的重要原则,包括科学的立法理念、立法技术以及立法程序等,也包括立法内容要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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